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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投资者向西安市雁塔区外经贸局报送的申报项目申请报告的报告;填写完整的在中国设立外资企业申请表; 2. 投资者签字认可的项目申请报告; 3. 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商业登记证、注册证书等)或身份证明应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地区)使(领)馆认证。港澳台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 4. 投资者经审计的最新企业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开户银行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由开户银行出具的一年以内、且能够说明存款位数并能够证明外方信誉程度的凭证); 5. 企业法定地址证明文件(房屋租赁协议、房屋产权证明、土地使用证等)。 6. 投资者根据需要对授权代表的授权书(注明权限);投资者(授权人)与境内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被授权人)签署的《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证明; 7. 投资意向书,增资、并购项目的公司董事会决议; 8. 以银行信贷融资的应出具银行融资意向书; 9.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意见书; 10. 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初审意见; 11. 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书; 12. 以国有资产或土地使用权出资的,需由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确认文件。 注:第7—12条所列文件根据外商投资项目具体类型提交。 13. 投资者向西安市雁塔区外经贸局提交的申报章程的报告; 14. 投资者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的章程(包括进口物料清单、实物或技术出资清单等附件); 15. 投资者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证明文件; 16. 投资者委派的董事会成员人选名单(注明各董事会成员在董事会中的任职并由其本人签字),董事会成员委派书,并附董事会成员身份证明,若成员为大陆公民,另须出具由其最后一个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加盖公章的个人简历。若董事会已聘任总经理,需提交总经理聘任书(由董事会成员签字认可)及其身份证明、个人简历(大陆公民)。股东人数较少和规模较小的,可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立董事会,具体要求同上;
敬告: 所有外文文件须有中文翻译件,翻译人签字并附其身份证复印件;
外商投资企业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的比例表
投资总额 注册资本应占投资总额的比例 300万美元以下(含300万美元) 7/10以上 300—1000万美元(含1000万美元) 1/2以上 其中420万美元以下的 不低于210万美元 1000—3000万美元(含3000万美元) 2/5以上 其中1250万美元以下的 不低于500万美元 3000万美元以上 1/3以上 其中3600万美元以下的 不低于1200万美元 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的外商投资额一般不低于注册资本的25%。 法律依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比例的暂行规定》
外商投资企业股东的出资期限
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含一人有限公司)的股东一次性缴付全部出资的,应当在公司成立之日起六个月内缴足;分期缴付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认缴出资额的15%,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并应当在公司成立之日起三个月内缴足,其余部分的出资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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